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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國家機密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現行
第 28 條
國家機密核定之解除條件成就者,除前條第二項規定外,由原核定機關或
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機密。
第 29 條
國家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前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之必要者
,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即為解除機密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