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國家機密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現行
第 24 條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
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
。
監察院、各級法院、懲戒法院、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對其他機
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其辦法
,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內分別依本法訂
之。
第 25 條
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
法官、檢察官於辦理前項案件時,如認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
,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