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監編制內員工均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宿舍: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供現職首長、秘書、科室主管及本機關員工有配 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者借 用之宿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提供本監編制內員工職期輪調及因職務上需要, 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借用之宿舍。 (三)已配住公有眷舍或購置公教住宅之現職員工,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 難,且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