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9.21 05:24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17 條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 現行
第 10 條
向其他機關調借國家機密資料,有複製之必要時,應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
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國家機密之複製物,應指定專責人員製作,並註明原件之機密等級、
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複製物字樣及其份數。
檢察機關之卷證有複製之必要時,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核准,始得
指定專責人員在辦公處所內為之。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複製物,應視同原件,依本法規定保護之。
第 22 條
保管國家機密案卷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逐件移交接任
人員,並親自列冊簽陳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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