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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資助收容人返家旅費執行要點 1
更生保護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現行
第 11 條
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下列方式:
一、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身
    心障礙者,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二、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三、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
    行之。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92 年 02 月 14 日) 現行
第 15 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獲申請保護或通知保護後,應審查受保護人之需要,
為下列一種或數種之暫時保護:
一、旅費之資助。
二、各種車票之代購及供給。
三、膳宿費之資助。
四、戶口之協助申報。
五、醫藥費之資助。
六、護送受保護人回籍、回家或護送至其他處所。
七、小額借款。
八、其他必要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