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 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 將其解任。 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 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 要之處分。 已辭任之受託人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