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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35 條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現行
第 23 條
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 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 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