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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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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27 條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現行
第 25 條
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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