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申請返家探視審核要點 1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6-1 條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
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
,予以計算刑期。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
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