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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新收解還寄押收容人物品檢查管理要點 1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9 條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在戒治期間認為有必要時,亦同。
受戒治人為女性者,前項檢查由女性管理員為之。
第 21 條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
飲食不得送入。但下列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一、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二、一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
前二項限制送入必需物品、飲食之種類、數量及其相關規定之辦法,由法
務部定之。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2 條
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或照相;在
執行中認為有必要時亦同。
受刑人為婦女者,前項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
第 69 條
受刑人攜帶或由監外送入之財物,經檢查後,由監獄代為保管。受刑人之
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前項物品有必要時,應施以消毒。
第 70 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交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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