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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4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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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驗案件涉及二以上管轄區者,原則上應由屍體所在地之地檢署檢察
    官相驗;司法警察機關向屍體所在地之地檢署報請相驗時,不得指示
    司法警察人員必須先向犯罪地或事故發生地之地檢署報驗,再由該地
    檢署囑託相驗。但致死發生地之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有急迫處理之必要
    ,得逕行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檢驗員或經指定之醫
    師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
    、檢驗員或經指定之醫師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