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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10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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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遇有車禍死亡而肇事者逃逸或認有他殺嫌疑而
    加害人不明,迭經追查尚無結果之相驗案卷,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檢察官除於相驗時諭知司法警察人員繼續追查外,並應另行函知該
      管警察機關繼續調查,待其函覆後,得將案件暫行簽結,同時填製
      「相驗認有犯罪嫌疑但死者姓名不詳、加害人不詳案件歸檔簡報表
      」,報請該管訴訟轄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分「相備」字案審
      查核復後,將案件依規定歸檔。(表式如附件四)
(二)有犯罪嫌疑但死者姓名不詳、加害人不詳案件,依規定永久保存。
      俟查獲犯罪嫌疑人,該永久保存檔案依偵查卷或執行卷終結情形檢
      討鑑定保存年限。
(三)有犯罪嫌疑但死者姓名不詳、加害人不詳案件歸檔,應設專簿登記
      以資查考。歸檔後,每年至少應清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