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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12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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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級政風機構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任非主管職務:
(一)品德、操守等因素不適任。
(二)前一年考績(成)列丙等。
(三)連續三年考績(成)列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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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遷調:
(一)因業務需要。
(二)顯無工作績效,經查明屬實。
(三)品德、操守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