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級政風機構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任非主管職務: (一)品德、操守等因素不適任。 (二)前一年考績(成)列丙等。 (三)連續三年考績(成)列乙等。
十、政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遷調: (一)因業務需要。 (二)顯無工作績效,經查明屬實。 (三)品德、操守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