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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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2 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現行
第 17 條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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