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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 10 條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9 條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以書面檢舉者,應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
一、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或
    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貪污瀆職事實。
三、證據資料。
以言詞檢舉且內容具體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
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且內容具體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
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