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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現行
第 10 條
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國防部設政風機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 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