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現行 |
第 60 條 | 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
之日起計算之利息:
一、有第五十六條所定不得申請之情形。
二、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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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條 | 依本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本法中華民
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後者為限。
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五
章條文施行前,且尚未作成審議決定者,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
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申請人者,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