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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現行
第 53 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於補償決定
作成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
能協議者,其遺屬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拋棄或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屬
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屬請領之。
核發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後,尚有未具名或未發覺之其他同一順位遺
屬時,應由已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第 5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具體情形,不補償或減少一部之補償:
一、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由。但犯罪被害人為無行
    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
二、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犯罪
    被害補償金有失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