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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現行
第 58 條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對象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 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得考量其最佳利益,將其補償金委由保護機構或 分會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或於成年時一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