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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現行
第 51 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二、矯正機關作業賸餘。
三、沒收之犯罪所得。
四、緩刑處分金。
五、緩起訴處分金。
六、認罪協商金。
七、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八、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