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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8 條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61 條
為前條懲罰前,應與本人以辯解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予以免除。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78 條
告知懲罰後,應予本人以解辯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得免其執行,或緩
予執行,無理由者,立即執行之。但有疾病或其他特別事由時,得停止執
行。
第 79 條
依前條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有顯著之改悔情狀,經保持一月以上之善
行,應撤銷其懲罰。
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顯著之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