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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1 條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受刑人未滿十八歲者,應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
收容中滿十八歲而殘餘刑期不滿三個月者,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
受刑人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者,依其教育需要,得收容於少年矯正
機構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
少年矯正機構之設置及矯正教育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