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
第 48 條 | 受刑人禁用酒類、檳榔。
監獄得許受刑人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並應對受刑人施以菸害防制教
育、宣導,對戒菸之受刑人給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受刑人吸菸之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
、戒菸計畫、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
第 43 條 | 被告禁用酒類、檳榔。
看守所得許被告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並應對被告施以菸害防制教育
及宣導,對戒菸之被告給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被告吸菸之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
戒菸計畫、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