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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 第 1 條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57-1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
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處分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處分人
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
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處分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
金。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應專戶存儲;前項為改善受處分人生
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3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
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
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
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
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
,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羈押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7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
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被告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被告獎勵費用
;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按決算數以百分之三十
充作改善被告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
第二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
,專戶存儲;第三項改善被告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第一項勞作金給付辦法及第三項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17 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
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被告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被告獎勵費用
;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按決算數以百分之三十
充作改善被告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
第二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
,專戶存儲;第三項改善被告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第一項勞作金給付辦法及第三項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外役監條例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23 條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
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四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
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
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
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
,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