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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 4 條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37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
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二、提百分之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三、提百分之十充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
四、其餘充受刑人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受刑人與其家屬之補助
    費用。
五、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
    應用。
前項第二款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應專戶存儲,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
法規定支付。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30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
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二、提百分之十充被告飲食補助費用。
三、其餘充被告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被告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
    。
四、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
    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