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
第 37 條 |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
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二、提百分之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三、提百分之十充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
四、其餘充受刑人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受刑人與其家屬之補助
費用。
五、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
應用。
前項第二款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應專戶存儲,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
法規定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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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
第 30 條 |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
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二、提百分之十充被告飲食補助費用。
三、其餘充被告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被告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
。
四、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
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