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攜入機關、在機關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機關應與收容人或送入 人核對及登記。
機關應將收容人之保管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保管金手摺),及勞作 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勞作金手摺),交付收容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