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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48 條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47 條
在院學生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能,成績優良者。 三、體育優異者。 四、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