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於外役監執行之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返家探視,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外役監提出。 前項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探視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探視對象與受刑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三、探視對象之戶籍地或居住地相關文件。 四、探視對象之同意書。 前二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不備時,外役監應通知限期補正。 第一項申請期間,由外役監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