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逮補、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