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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役監條例 第 18 條
外役監條例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19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輕微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 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