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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70 條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69 條
外界得對被告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經看守所長官許可之財物
。
看守所對於前項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所實施之
檢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經前項檢查認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時,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前三項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之送入方式、時間、次數、種類
、數額、數量、限制或禁止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