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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44 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現行
第 49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 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 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