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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42 條
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
調解及修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