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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37 條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36 條
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
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受刑人
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金額。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
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