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33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50 條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60 條
受刑人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拒不就醫,致有生命危險之虞,監獄應即請醫
師逕行救治或將受刑人逕送醫療機構治療。
前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之醫療及交通費用,由受刑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期間,視為在監執行。
第 62 條
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
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
前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戒送醫療機構醫治之交通費用,應由受刑人自
行負擔。但受刑人經濟困難無力負擔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戒送醫療機構醫治期間,視為在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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