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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47 條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144 條
死亡者之屍體,經依前條相驗並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 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