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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5:23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18 條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84 條
前條情形,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
一、公開表揚。
二、增給成績分數。
三、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四、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五、發給獎狀。
六、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七、其他特別獎勵。
前項獎勵之基準、第七款特別獎勵之種類、對象、實施方式、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115 條
監獄對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者,應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
部審查。
依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受刑人,
應附具曾受治療或輔導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如
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
前項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處理程序、評估機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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