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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01 條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97 條
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
五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