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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9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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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
    (一)一般偵查案件及少年刑事案件:檢察官偵查案件,經提起公訴
          、處分不起訴、通緝,聲請移送管轄法院檢察署、簽請移送法
          院併辦,煙毒案件移送煙毒勒戒或其他作結者。
    (二)協助自訴或擔當自訴:自訴案件,檢察官蒞庭或擔當訴訟者。
    (三)地方法院檢察署案件蒞庭:一般案件分案後月終報結。全程蒞
          庭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報結。
    (四)他字案件:經檢察官簽結存查或簽請改分偵字案者。
    (五)相驗案件:檢察官相驗完畢後分案者。
    (六)「民參」字案件,經檢察官為聲請或簽准報結者。
    (七)調查案件,經檢察官調查完畢者。
    (八)犯罪被害補償事件:下列情形報結:
          1.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八項之申請事件
            ,經審議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審議完畢並作成決定書或經申
            請人撤回者。
          2.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指定事件,經中央政
            府所在地之覆審委員會函復指定者。
          3.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暫時補償金事件,
            經審議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審議完畢並作成決定書或經申請
            人撤回者。
          4.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補償金返還事件,
            經審議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審議完畢並作成決定書或經申請
            人撤回者。
          5.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七條行使求償
            權事件,經清償完畢或經簽准報結者及加害人不明之求償事
            件經查得加害人者。
          6.求償事件取得債權憑證後,暫准簽結。卷宗應指定專人保管
            ,並於時效完成前,定期檢討辦理。
    (九)通訊監察案件除「監」、「聲監」與「補監」字案應由檢察官
          於停止監察後以簽呈報結外,均即分即結。但「監」、「聲監
          」與「補監」字案有聲請繼續監察之情形,前案於後案分案時
          報結。
    (十)其他案件:經檢察官簽准報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