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現行 |
4 | 四、檢察官偵查犯罪,於必要時,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
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實施搜索。
前項所稱必要時,指一般理性之人依其正常判斷,可認為有犯罪證據
存在之相當可能性之情形;有無相當可能性之判斷,以有相當或然性
存在為足,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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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檢察官偵查犯罪認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
或電磁紀錄存在時,得對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其
他處所實施搜索。
前項所稱有相當理由,指所認定有犯罪證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其程
度高於前點所稱之必要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