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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7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84 年 01 月 18 日) 非現行
第 4 條
執行保安處分,應依裁判行之。
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
告保安處分。
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
聲請法院裁定之。
前二項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提起抗告。
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原審法院及抗告法院,均得以裁定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