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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 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