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自首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