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檢察機關對於軍事審判機關於解嚴之日移送司法機關刑事案件之處理 方法如下: (一)偵查中案件: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繼續偵查。 (二)審判中案件: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實行公訴。 (三)聲請非常審判案件: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處理。 (四)執行案件: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