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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1:42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4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97 年 06 月 04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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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檢察官實施逕行拘提後之處置)
      前點告知被拘人,應將告知事由,記明筆錄,交被拘人簽名、蓋章
      或按指印後附卷。告知其家屬者,如以電話行之,應將告知人、受
      告知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及告知之時間,記載於公務電話記
      錄表,層送檢察長核閱後附卷,如以書面行之,應將送達證書或收
      據附卷。(刑訴法八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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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訊問或詢問時對辯護人之通知)
        訊問或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將訊問或詢問之日、時及處所
        ,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辯護人。於訊問或詢問證人如被告在場時亦
        同。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刑訴法二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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