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檢察官實施逕行拘提後之處置) 前點告知被拘人,應將告知事由,記明筆錄,交被拘人簽名、蓋章 或按指印後附卷。告知其家屬者,如以電話行之,應將告知人、受 告知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及告知之時間,記載於公務電話記 錄表,層送檢察長核閱後附卷,如以書面行之,應將送達證書或收 據附卷。(刑訴法八八之一)
二十三、(訊問或詢問時對辯護人之通知) 訊問或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將訊問或詢問之日、時及處所 ,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辯護人。於訊問或詢問證人如被告在場時亦 同。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刑訴法二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