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97 年 06 月 04 日) 非現行 |
21 | 二十一、(受拘捕被告之解送)
拘提或逮捕被告到場者,應即時訊問,不得延擱。檢察官於訊問
後如認無聲請羈押必要者,應即釋放或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如認有聲請羈押必要者,應即製作羈押聲請書,具體敘明被告
如何犯罪嫌疑重大及具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
條之一第一項各款羈押理由所依據之事實,連同相關卷證及人犯
一併送交法院,聲請羈押。檢察官聲請羈押及其准駁情形,應設
簿登記。(刑訴法九三、一○一之一、二二八第四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