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對於被告經法院羈押之案件,認為有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 共犯之必要時,得填發偵查指揮書,交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帶同被告繼 續查證。 前項情形,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即通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該機關移送之案件被告經法院羈押者,於偵查中認為有 帶同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時,得派員攜同公文向檢察官報告, 檢察官認為確有必要時,得按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