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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2 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26 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