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 之責: 一、市長、縣長、設治局長。 二、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察局長或警察大隊長以上長官。 三、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