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13 條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現行
第 2 條
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
之責:
一、市長、縣長、設治局長。
二、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察局長或警察大隊長以上長官。
三、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30 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