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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7 條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5 條
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
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
其執行。
第 76 條
保護管束期間,執行已達十分之九,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
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延長之。